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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查:手机侵权




  手机最早只是一部可移动的电话。据统计,截至今年2月底,我国手机用户已达2.823亿户,而在广州,很多人都不止拥有一部手机。随着科技的发展,现在的手机不仅仅是移动电话,它拥有短信、拍摄和游戏等等功能,而正是这些附带功能,一些法律问题日益引起注意:黄段子短信、垃圾短信、偷拍等等不一而足。
  面对黄段子短信、垃圾短信等手机侵权行为,绝大多数用户手机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,“为这点小事,花钱打官司不划算”。但是,因为手机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、婚姻危机甚至自杀事件近年频见报端,为此所引发的诉讼日渐增多。为此,本报邀请法律界人士就手机新功能的侵权问题进行探讨。(策划:窦丰昌、黄楚慧 撰文:柯学东)   

  现场嘉宾:

  黄志勇 暨大法学院副教授、广州仲裁委仲裁员

  颜湘蓉 省人大代表、仲裁员、律师

  汤哨锋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

  唐向阳 广州中院书记员、科技法硕士

  宋志斌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

  场外嘉宾

  陈亮某 通信公司客户部经理

  短信篇:发段子可不是开玩笑

  案例:发8条黄短信赔1000

  今年3月14日,北京朝阳区法院对一起短信性骚扰案作出判决:被告齐某向闫女士发送黄色短信构成性骚扰,判决他向闫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金1000元。

  25岁的闫女士和大她一岁的齐某是同住一个村子的邻居。闫女士称,去年12月,齐某不断给她打手机,见她不予理睬,就开始发短信息。内容由最初的赔礼道歉发展到针对她本人编写的下流段子。见短信骚扰愈演愈烈,闫女士于是向派出所报案。法庭上,闫女士向法官递交了她的手机,上面保留着8条齐某发来的短信。面对闫女士的指控,齐某承认自己玩笑的确开大了。法院判决认为,被告在违背原告主观意愿的情况下,以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的方式,引起了原告心理反感,侵扰了原告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态愉悦的性权利,其行为构成了性骚扰。

  侵权标准:考虑接受方承受能力

  主持人:近年来,垃圾短信、黄段子短信似乎无处不在。短信侵权,有什么标准?

  汤哨锋:这要从内容和形式两方面来看。比如涉及到黄色段子、垃圾资料等不必要的、故意散发的信息,这样的短信可以构成语言上的骚扰;另外就是看时间,比如深夜拨打手机,恶意影响人家休息,同样构成侵权。

  颜湘蓉:短信构成侵权有两个要件:一是发送者主观上是故意的,其次是内容在客观上违反了“公序良俗”。比如有些黄段子大家都普遍认为它是黄色的,如果故意发送,导致对方精神不愉快,就构成了性骚扰。

  主持人:黄段子短信究竟要“黄”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性骚扰呢?

  颜湘蓉:虽然我们不知道北京那起案子中短信的确切内容,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,它传播的信息极其下流,给对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不愉快,所以法院判决赔偿。给朋友发黄段子和黑色幽默等短信息,必须考虑朋友的性格和接受能力。

  取证:保存短信可轻松取证

  主持人:很多人不愿打这类官司,除了诉讼成本,还有一点就是取证问题,怎么看?

  颜湘蓉:就黄段子短信侵权而言,问题不在实体法上。如果发短信的是认识的人,手机上会留有他的号码和发送时间。就性骚扰来说,通过手机短信进行性骚扰的,比其他形式的性骚扰取证更容易,因为它留下了文字资料。但如果发送手机机主不明,被告是什么人都不知道,就没法起诉了。

  黄志勇:现在通过手机进行诈骗等刑事犯罪的也比较泛滥(比如六合彩、中奖诈骗等)。他们一般是通过广播的方式发送短信,一次几千条甚至几万条。如果发送的手机是不经登记的,就很难处理。我就“中奖”过多次,如果我上当了,对方就是刑事诈骗,如果不上当,他们也构成了民事侵权。

  主持人:电信公司能否对群发的垃圾短信进行监管呢,电话请场外的嘉宾回答。

  陈亮:短信发送是从发送手机发到信息中心,再从信息中心发到接收的手机。短信监管理论上是可能的,但由于流量太大,实际上做不到。我们有两种方式,一是关键词过滤,比如带有“六合彩”三个字的就不予发送;二是把有用户投诉的手机列入黑名单。

  主持人:短信作为证据,要保证客观性,即不可被修改。一般人能修改吗?

  陈亮:理论上是可以的,但要用专门的设备和软件,像黑客破坏电脑一样把手机黑掉。一般人是做不到的,至少现在还没发现这样的人。(通话结束)

  主持人:如果要使用短信作为证据,应该做好哪些事情?

  颜湘蓉:短信本身就可作为证据,另外,也可请两个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短信接发的证人,最好是对短信进行公证。

  监管:营运商有配合调查义务

  主持人:如果手机用户权利受到侵害,运营商有义务披露侵权者的资料吗?

  黄志勇:双方都是运营商的客户,它对你有保密义务,对别人也有。运营商在披露资料时,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。当事人可以申请有权取证的单位(比如法院、公安机关)或请律师去取证,运营商有义务予以配合。

  唐向阳:短信传播的最重要环节是通讯运营商。欧盟就有相关的法律规定,对于手机短信息,运营商是有合理的监控义务和配合调查的义务。如果他们尽到了这两个义务才可以免责。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,但地方立法已经开展,《广东省通讯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(试行)》就明文规定,不得发布政治上反动、内容黄色、淫秽的短信息,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进行诈骗、赌博等违法活动,不得利用短信息骚扰其他用户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要采取必要措施,对播发的公共短信息内容进行审核,如发现有规定所禁止的内容,应当立即删除等等。

  黄志勇:手机号码进行“实名制”登记非常重要,需要以立法予以确定。手机号码“实名制”会大大增加侵权、犯罪风险成本。

  偷拍篇:可当场制止、起诉或报警

  案例:亲热被偷拍女大学生自杀

  2003年6月,一段偷拍影像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,而它的主角——一名女大学生不堪压力跳楼自杀!从这段偷拍的影像可以看出,一对情侣来到室内并开始亲热,也许是太投入了,他们没有注意到室内的保密性很差。这一切被记录下来并上了网,最终造成悲剧。

  侵权:不用于营利也是侵权

  主持人:两年前,有摄像功能的手机面世时,就有很多女士担心,自己的隐私部位是否会被别人偷拍。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,广州街头就出现过很多这类偷拍事件。在大街上拍摄的照片,是不是构成侵犯肖像权?

  颜湘蓉: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三条件:未经许可,不正当制作、使用肖像,不具免责事由。其中对于免责事由,杨立新教授总结了7个方面:1、为了科学研究、文化教育;2、新闻监督的必要;3、为了社会公共利益;4、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时强制使用;5、为了本人的利益必须使用;6、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;7、为了其他社会公共利益。

  宋志斌:以往认为侵犯肖像权必须是出于商业目的。实际上很多偷拍都是出于好玩,而不是商业目的。现在在学理上和法官的判案过程中,都不再以“以营利为目的”为要件。

  主持人:如果只是偷拍而不上到网络是不是也构成侵权?

  宋志斌:也构成侵权,只是损害程度不同。

  汤哨锋:我觉得,是否构成侵权,要看拍摄者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、客观上是否有损害后果,再看是否有免责条款。

  主持人:那么,手机偷拍究竟可能侵犯了公民哪些权利?

  黄志勇、汤哨锋:首先当然是肖像权,这很好理解;隐私权和名誉权也可能受到侵犯,比如某个人与他人约会不愿意被别人知道,你拍摄下来并到处散发就是侵犯了隐私权;另外阴私权也可能受到侵犯,比如更衣时被偷拍。

  维权:发现偷拍可报警纠治

  主持人:偷拍的照片存在侵权者的手机里,如果他不承认,举证就更困难,怎么办?

  颜湘蓉、宋志斌:遇到这种情况,只能让公权介入了,报警让公安处理。当然如果对方确实没有拍摄,那侵权的人就变成举报者自己了,法律上有一个说法是“司疑是有代价的”。

  主持人:如果偷拍的是肖像,被偷拍者很容易证明那个人就是他(她),但如果拍的是隐私部位,这时该怎么样做呢?

  汤哨锋:救济可以借助私法,也可借助公法。如果这些照片带有色情成分,比如针对特定部位的偷拍,或者在游泳池、浴室等特定场所的偷拍,是流氓行为,公安部门可以介入,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十九条,有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,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、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。而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侮辱妇女罪,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,最高可以判五年。总之,偷拍有三种救济办法:私力救济———当场制止;向法院起诉;报警。

  规范篇:其实已有法可依

  主持人:近年来,手机法律问题出现后,不少媒体呼吁要立法予以规范,怎么看待这个问题?

  黄志勇:我查过与手机短信相关的法规,实际上并不是没有法律规定,它已经是有法可依了,比如《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有关规定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等法律法规都可以规范短信问题。因此,手机短信侵权不是无法可依,只是完善问题、操作问题。

  唐向阳:从司法的角度看,现有的法律对于规范手机带来的问题已经有一个基本框架,只是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而已。但立法有个基本原则,就是不能“就事立法”。实际上,依据现有的《民法通则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以及相关法律,是可以进行救济的。

  汤哨锋:除了实体法的规定,用户在使用手机时的道德也值得提倡,法律不是惟一的行为规范,道德是比法律更高的要求。有很多偷拍者可能逃脱了法律的制裁,但如果大家都不注意道德,下一个被偷拍的人可能就是你。

  颜湘蓉:“公序良俗”也是私法的一个原则。我认为,可以考虑通过立法的形式,要求手机制造商在手机的包装上注明“手机摄像功能不能用于偷拍”等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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